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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01] 上交所:上市公司一季报须在4月30日前完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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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季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今年一季报的披露工作。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无法在4月30日前披露季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上交所公布的2009年一季报披露预约时间表,首份一季报将于4月8日披露,披露公司为ST百花。     通知表示,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同时要求,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如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在季报中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通知还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上交所通知还提出,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通知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上交所对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如接到上交所审核意见,应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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